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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须伦代表:建议加大对“空闹”的惩处力度

2015-3-5 15:20| 发布者: 阿湘| 查看: 1987| 评论: 0|来自: 新华网

摘要:   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(记者何欣荣、仇逸)在飞机上违规使用电子设备、打骂机组人员、擅开安全门……这些“空中任性”行为,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。全国人大代表、东方航空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4日建议,宜加大力度 ...
  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(记者何欣荣、仇逸)在飞机上违规使用电子设备、打骂机组人员、擅开安全门……这些“空中任性”行为,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。全国人大代表、东方航空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4日建议,宜加大力度打击各种“空闹”现象。
   在4日下午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议案会签现场,马须伦代表介绍,2014年全国接获近万件乘客在机上不守秩序的案例,导致航班起飞延误、返航等,严重干扰航空正常运营。如东航就发生过乘客强开安全门事件,给航空公司带来损失,也耽误了其他乘客的行程。
   “目前,刑法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存在定罪标准过高的问题。‘破坏交通工具罪’的构成要件,必须是‘破坏’行为足以使航空器发生‘倾覆’或‘毁坏’危险。在实践中,这种构成要件难以证明,使得很多非法干扰行为逃脱了刑事处罚。”马须伦说。
   据了解,不少发达国家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在立法上作出严厉规定。如美国法律规定,不得干扰机组人员履行机上职责,对机组人员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、恐吓或殴打均是重罪,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而在东航安全门事件中,机场公安机关对旅客违法行为最高只能处以15日治安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。
   基于此,马须伦代表建议,我国宜完善刑事立法,在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时,将“不听从机长安全指令”作为犯罪行为,以有效震慑空中犯罪,维护航空运输秩序。在修改刑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,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,明确“破坏交通工具罪”等罪名的适用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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